襄职院办〔2019〕21号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单位:
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7月8日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按照勤俭、必需、规范、易行的原则,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襄财行发〔2014〕8号)、《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等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襄财行发〔2016〕3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襄财行发〔2016〕11号)、《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襄财行发〔201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城市规划区到城区所辖的乡镇及市辖县(市)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
襄阳市区为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内有建制乡镇范围内19个:襄州区(伙牌镇、双沟镇、张家集镇、峪山镇、黄龙镇、程河镇、朱集镇、龙王镇、石桥镇、黄集镇、古驿镇);襄城区(欧庙镇、卧龙镇、尹集镇);樊城区(牛首镇、太平店镇);高新区(团山镇、米庄镇);经开区及东津新区(东津镇),以下解释均同。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
党委书记、校长公务出差须向市委、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分别由党办、校办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校级领导公务出差,分别经党委书记、校长同意,授权党(院)办办理相关手续;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期间的副职)出差,书记须经分管学工的校级领导、院长须经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审批。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公务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领导签批的参会(培训)通知、邀请函、申请报告、出差文件等作为《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和财务报销附件。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 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校级领导、三级及以上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正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住宿标准上限按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随国家、省、市最新标准实时调整。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三省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补助,在途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城市的标准补助。
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但属城市规划区以内开展公务活动,需要连续工作,不能返回用餐的,经分管(联系教学单位)校领导审批后,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餐2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差旅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差旅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差旅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报销相关票据。
第十九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但属城市规划区以内开展公务活动,出行人自行安排出行方式的严格控制,实行一事一批,经由公务人员申请、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分管(联系教学单位)校领导审批后,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相关票据。
第二十条 因教学实践、科研等需要租车的,严格控制和审批,经由公务人员申请、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后,租用合法营运车辆费用可以据实报销,租车费用单次或单月在1000元(含)以上的,租车人应与对方签订租车协议。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招生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省内招生出差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住宿费(实行包干不再另行报销)实行定额包干: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乡镇每人每天160元;市内城市规划区外每人每天26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400元;城区内开展招生活动,需要连续工作,不能返回用餐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餐20元。
实行包干补助的,除提供出差审批单外,另将往返车票(公务用车的附有效加油费、通行费)、住宿费发票做为出差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省外招生宣传出差执行学校省外出差标准,不执行定额包干。
第八章 参加收费类培训(会议)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举办培训(会议)不对参训人员收费是全国统一的要求,收费类培训(会议)原则上不参加。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会议),参训(会)人员须书面申请,按学校《财务开支管理规定(修订稿)》(襄职院办〔2019〕6号)文件要求审批(附件3),经批准后方可参训(会)。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会议)的必要性,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培训(会议)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训(会)所需经费列支渠道。
到常住地以外参加培训(会议)的,参训(会)期间执行培训(会议)的相关制度。往返培训(会议)地点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如培训(会议)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则培训(会议)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襄阳市市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见下表)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中伙食补助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训(会)人员应提供培训(会议)举办方通知、参加培训(会议)前的书面申请、培训(会议)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训(会)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培训(会议)的,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需提供培训(会议)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知有明确住宿标准),经分管(联系教学单位)校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
收费类培训(会议)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合计 |
市内 |
180 |
90 |
270 |
省内市外 |
260 |
110 |
370 |
省外 |
340 |
130 |
470 |
30天以内的培训(会议)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会议),超过的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第九章 其它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工作人员带领学生到襄阳市以外地区参加各类比赛,学生可参照学校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外派中长期(30天及以上)到常驻地城区以外学习、中长期进修、国内访学(不含学历、学位教育)、挂职锻练、支援工作、师生开展实习实践,从事教学、管理,科研项目中师生长期驻野外、基地或站点等开展科研活动等,在途期间可按差旅管理办法报销费用和计发补助;学习、工作期间食宿自理的按自然天数计发伙食补助,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住宿费按照差旅费住宿标准的70%控制。
第二十七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人员按照实际驻村天数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各工作队要安排专人负责登记考勤,驻点村党支部和组派单位负责监督,考勤台账作为工作队员领取驻村生活补贴依据。工作队人员按照实际驻村天数每人每天补助通信费5元。工作队人员工资中含有通讯补贴的,不得重复安排。工作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符合探亲条件(父母或配偶异地居住)的职工探亲差旅费,经人事处审批登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往返车船票。其中: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车船末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车船末等舱位票。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据实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往返各1天计算交通补助,交通补助参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住宿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限每人每次1份,多买费用自理)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经分管(联系教学单位)校领导批准后,事后可报销相关费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借支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领导签批的文件(通知、来函、来电)、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住宿费、机票支出等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5.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6.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7.转嫁差旅费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襄职院办发〔2017〕7号)、《学生参加各类比赛差旅费报销规定》(襄职院财〔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收费类培训(会议)审批单
(提供下载)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