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方便各部门(单位)劳务费的发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今后劳务费发放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劳务费直接通过工资管理系统申报。
二、学生劳务费批量发放,通过学校在中行统一办理的校园卡批量代发。
三、零星发放劳务费和批量向中行之外各商业银行账户发放劳务费,执行以下办法:
(一)按照统一设定的表样格式(表样附后)填报。
(二)填报内容齐全、填写无误(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严格一致)、格式标准(文本字段格式和数值段格式设置规范)。
(三)规范样表设置满足申报(发放)要求和自动计算税收功能,对公式(格式)设置列(行),禁止自行修改和删除。
(四)申报表作为审批附件,执行财务审批程序。
(五)所得税申报:劳务费发放前,报账员将审批单、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提交工资会计所得税申报后,工资会计在审批单上签注方可执行发放程序。
(六)支付及自助发放:学校出纳审核无误后,将代扣所得税后实发金额支付到报账员开设的网银账户,报账员在计财处报销大厅设立的自助服务电脑通过网银自助发放。发放成功后,分别打印发放记录和代扣手续费记录,一并交由会计处理,代扣手续费统一列入学校财务费用。
(七)对由于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信息错误导致所得税申报和自助发放不成功的,报账人员现场联系解决,即时处理。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