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
代扣所得税事项的相关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均进行纳税申报。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从学校财务支付的劳务报酬、聘用人员薪酬,均属于纳税申报范围。
二、单位报账员,必须在审批表(单)上准确填写取得劳务报酬(薪酬)人员身份证信息(必填项,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必填项)、住址信息、中国银行账户信息(必填项)。
三、审批表(单)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学校财务纳税申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人员)登记并签名后,再行稽核程序。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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