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附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等文件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为落实此政策,拟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安排一名工作人员组织填报信息资料。以院(部)、机关处(室)、附属单位为基本单位,各单位负责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收集本单位教职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附件1)(注意电子信息模板改名规则),含纸质稿信息和电子稿信息。本单位统一采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申报,不采取职工手机APP自助申报方式(涉及认证环节较复杂)。
二、收集人员信息范围:现行工资表上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三、填报要求:
1、纸质稿和电子稿信息一致,职工本人在纸质稿上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交单位财务,一份自己留存。
2、电子稿上的所有格式不能修改,只能做“选择”或“填空”,没有的可以为“空”,数字和文字中间禁止空格及其他随意空格(否则不能导入系统并有效抵扣)。
3、所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会影响有效抵扣),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重点核对。
4、填报前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等资料,相关资料见计划财务处网站。
5、电子文档命名规则“襄职+部门简称(如机电)+身份证号”。
6、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收集好资料后,整理本部门人员清单,清单上含是否提供电子稿信息、是否纸质稿信息、是否未提供信息(针对纸质稿和电子稿而言)、是否本人签字信息。
四、各单位(部门)专职人员将本部门人员清单信息、职工个人填报信息的纸质表和电子表一并交计划财务处胡小莲。
五、时间要求:2019年1月3日下班前。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
附件2: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
附件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抵扣分类问题50问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