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试点单位国库集中上付改革的意见

作者:网络时间:2012-05-19点击数:

 

根据襄政办发[2004]103号《关于在市直部分单位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襄财库发[2004]82号《关于印发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库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银发[2004]55号《关于印发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襄财办发[2004]125号《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局内相关单位科室职责及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2004年已在市直21个政府组成部门的部分财政性资金实行了国库皋中收付改革试点,初步建立了国库集中收付网络体系和制度体系,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现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一、局内相关单位科室业务管理和流程

  按照合理分工、规范操作、方便单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科室职责和操作流程。
   
(一)试点单位预算指标管理
   
试点单位预算指标统一由预算科进行指标录入、指标审核,并将终审后的指标发送到相关业务科室及试点单位。各业务科可以对其归口管理的试点单位预算指标进行查询。
  1、在部门预算正式批准下达之前,为保证各预算单位正常支出需要,预算科于每年1220日前下达下一年第一季度拨款控制数,并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科予以核对,各试点单位予以接收。
  2、部门预算正式批准下达后,预算科进行指标调整补录。对年初预算已编制到单位和项目的指标,预算科通过部门预算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科予以核对,各试点单位予以接收;对年度执行中的追加或追减指标,预算科直接将指标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通知国库科调整资金用款计划,办理支付业务。对年初未落实到单位和项目的待安排资金,以及年度执行中的科目调整,由预算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项目后,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科核对,试点单位予以接。
   
(二)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管理
   
用款计划管理是指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账户体系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时,必须按要求编制用款计划和进行指标审核的具体操作程序。
  1、一级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收集汇总下属基层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在预算指标批复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指标批复后,根据部门预算数编制。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的部门汇总数及各用款单位的明细表送各业务科,涉及政府采购资金的分月用款计划同时送政府采购办。
  2、业务科和政府采购办才艮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对预算单位送达的分月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具体修改和调整意见,于每月18日前提供给国库科。
  3、国库科根据业务科的审核意见,结合库款情况和非税收入进度,提出各部门分月用款计划报经局领导审批后,于每月22日前批复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逐级批复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4、国库科将批复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附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业务科、采购办和国库收付中心,并将批复后的分月用款计划的电子信息发送到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予以接收。
  5、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录入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在用款计划内控制各单位支出。
   
(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试点部门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1、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形成本部门汇总的预算内外资金分预算科目、预算项目、收款人的直接支付申请书,送国库收付中心。
   
2)国库收付中心接到预算单位汇总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审核资金用途和金额、预留印鉴以及所附相关资料,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预算单位送支付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经国库科签章后由国库收付中心分别送人民银行或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先由政府采购办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国库收付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
   
3)支付代理银行收到国库收付中心签发的直接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在当日内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国库收付中心。
   
4)支付代理银行依据国库收付中心签发的直接支付指令,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划款申请,向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或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提出资金清算。
   
5)国库收付中心收到支付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后,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国库科提供当日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付款信息。
   
6)国库科根据国库收付中心每日的汇总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财政支出,记录总预算会计账务。
  2、财政授权支付流程
   
1)国库收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文付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经国库科签章后分别送支付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
   
2)支付代理银行收到国库收付中心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分支机构将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到各基层预算单位。
   
3)基层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支付代理银行。
   
4)支付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在当日内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国库收付中心。
   
5)支付代理银行依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将当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的财政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划款申请,向人民银行国库存款账户(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提出资金清算。
   
6)国库收付中心才艮据支付代理银行提供的授权支付日报表,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国库科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付款信尽。
   
7)国库科根据国库收付中心每日的汇总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财政支出,记录总会计账务。
   
(四)国库集中收付网络系统管理
  为确保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和资金安全,各单位、各科室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1、国库科和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国库集中收付数据库管理,通过合理授权,实现各单位、科室之间数据资源实时共享,并通过网络系统向有关业务科提供以下管理范围内的数据:
    ①
预算指标明细;
    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
    ③
用款计划;
    ④
试点单位支.出明细;
    ⑤
专户资金收支明细。
  2、各科室在使用国库收付系统审核、传递和查询有关数据时,须严格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严禁同机内、外网混用。
  3、国库集中收付系统数据传递采取电子数据与纸质并行方式。
  4、信息中心会同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网络正常维护和保养,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5、信息中心会同国库科、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对财政、预算单位及有关银行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银行账户及试点单位各项收入的管理
  加强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试点单位各项收入的收缴程序,是推进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各科室要对财政性资金账户进行彻底清理,按照严帐户统一管理、收入分类核算的原则,酊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1、试点单位的账户管理
  2004年,财政局已为21个试点单位开设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办理了印鉴预留及其它.有关手续。对于改革前21家试点单位已开设的账户,原则上仍由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已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继续在原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使用和核算,实行只出不进,原账户中相关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完毕后,从新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按规定支用有关款项,原账户自动取消。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试点单位往来款项、上级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性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及其它各项收入核算账户由总预算会计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各试点单位不得再开设新的专户。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对暂时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财政专户管理。
  各科室所开设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专户按照统一账户、分类核算的原则移交国库科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后的各类专户,其资金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仍由各科(室)按规定程序开出拨款通知单,  国库科按制度办理拨款。
  3、严格控制新增财政专户。
  今后,各单位、各科(室)因管理特殊业务需要开设新的财政性资金专户时,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会商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库科开设资金专户。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对于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的指标,如教育专项基金、综合治理专项基金、计生专项基金、再就业补助资金、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专项资金,由总预算会计根据有关规定,商相关业务科,办理资金拨付。能够实行直接支付的,直接拨付到最终用款单位或收款人账户;不能直接支付的,由国库科批复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实行授权支付。
  对于本级预算安排的非市级预算单位的经费,如军分区机关经费、预备役炮兵旅基建、武警市支队生活费、消防支队生活费及业务费、税务征收经费等,由总预算会计根据批复的预算指标,结合库款情况,报局领导审批后,按照进度直接拨付。
  对于城市建设资金支出,应按照年初市政府批复的城建支出计划,由经济建设科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提出支付建议数报局领导审定,国库科根据局领导批复,结合各项城建收入完成情况及库款情况,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及最终,用款人账户。暂时不能实行直接支付的款项,由国库科批复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实行授权支付。
  四、关于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
    2004
年,市直虽然已在21个政府组成部门的部分财政性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但改革范围小,直接支付率低,收入收缴程序不规范,仍是阻碍推进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关键。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要做好以不几项工作:
  1、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范围。认真研究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层面和支付网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资金运行安全,减少审批环节的原则,在完善网络系统、规范支付程序的基础上,2005年,将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延伸到所有一级预算单位。其中:71日开始对试点的21家政府组成部门二级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收付体系;待条件成熟后,对其他一级预算单位将分批纳入国库集中收付体系。
  2、逐步提高财政直接支付率
  目前,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实行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占整个单位预算支。出达50%。2005年将从规范财政资金支付入手,对基本建设、大型会议费及接待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同时,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力度,对农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社会保障、优抚经费等专项经费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最终用款人,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土地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国有资产非转经收入等非税收入纳入规范化的收缴管理,结合省厅开发的收缴网络系统,在适当时候,推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根据非税收入来源渠道和资金性质,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解入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实行财政国库专户管理。
  4、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用款计划审批程序,特别是要简化财政内部对用款计划的审批环节。对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按照均衡拨款的原则直接支付。
  5、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运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由于直接支付方式是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国库执行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对支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支付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6、规范财务核算,逐步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转轨。积极稳妥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收付与财务集中核算顺利接轨。2005年,对已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试点单位钓授权支付业务,其经费支出仍实行财务审核报帐。具体操作程序为:各单位申报下月用款计划时,将其上月的授权支付经费支出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批复该单位下月用款计划,对不符合规定支付的资金在其下月用款计划中扣除。暂时未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仍按照现行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范围的财政性资金的收付,自市直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时执行。过去制定的办法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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