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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院(部)自创收支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a 来源:a 浏览次数: 字体: 字体颜色
  阅读权限: 游客身份 添加时间:2014-03-17 08:36:44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襄职院财〔2014〕4号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院(部)自创收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部)自创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3月11日

襄阳职业技术学校

(部)自创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六条意见”精神,为加强院(部)自创收支的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执行《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4〕1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创收入,指经学校及学校授权的部门批准,利用学校各种组织的名称、信誉等无形资产,或使用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水电等有形资产,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有偿服务或其它活动所获得的各类收入。

第三条  各单位创收过程中,对学校教学资源的使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跨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如:水电、礼堂、会议室等)要根据相关规定或协议交纳资源占用费。

各单位创收项目,必须符合行政事业收费许可的要求,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成本核算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自创收支的管理

 

第四条  对除附属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外(下同)的其它单位自创收入,按照“集中管理、比例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自创收入,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核算和管理,不得擅自收费,不得设立二级财务。计财处统一为各单位设立专门账户,用于管理自创收入。

第六条  计财处定期向各单位反馈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查询。

第七条  自创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全额由计财处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不准保留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也不准将自创收入予以截留、转移、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自创收支的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基础上的负责人负责制。收支预算应经本部门领导联席会议审议后上报,主要领导每学期应向学校联系院(部)的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自创收支和结余情况,各单位每学期必须向所在单位教职工通报自创收支情况,自觉授受群众监督。各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应当接受学校的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章  自创收入的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在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范围内的自创收入由计财处统一收取,使用计财处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各单位每个项目在开办前要进行收支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计财处审核备案。

各单位当年发生的自创收入扣除项目成本后的部分,可用于建设支出(办公支出、设备购置、非项目成本奖励、上缴学校福利支出等)、职工福利(本单位)、业务招待费(本单位)三个方面,其中建设支出不得低于50%,福利支出不得高于35%,业务招待费不得高于15%,计财处在对自创收支核算时按标准进行控制。

各单位自创收入的年初结余,建设支出、福利支出、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5:3.5:1.5的比例分配到本年度分项使用。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和审批按照财务管理权限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利用自创收入购买设备、维修等支出,按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实行,并执行相应的验收和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纪委、审计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要不定期检查自创收入的使用情况,凡坐支、截留、隐瞒收入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有自创收入的单位(附属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出台的有关自创收入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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